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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和《通则》主要调整四个方面:将新原料管理要求与技术通则分割,划分管理边界;调整新原料分类,降低较高风险功效范围至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简化注册备案资料要求,部分资料改为企业留档备查;在新原料安全评估中充分利用已有安全使用历史、食用历史及毒理学数据,避免重复试验,并调整试验机构资质要求;鼓励采用国际权威机构收录的动物替代方法,接纳新技术新方法,并可申请与技术审评机构沟通。这些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创新与国际化。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制定遵循依法行政、减负增效、高效统一三项原则,分别强调法规框架内优化、行业减负赋能、行政与技术合理分割。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优化调整原有的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原规定存在要求过严、内容混杂、限制创新等问题,已难以适应行业创新形势。新规旨在释放鼓励创新的政策信号,降低研发申报成本,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11月17-18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谢志洁率队调研中山美妆产业,实地考察立创质量化妆品实验室数字化检测流程,听取《2021中国化妆品蓝皮书》结题及《2022中国化妆品蓝皮书》策划汇报,研讨香山研究院战略规划及国产化妆品备案审核系统项目,并对2022年中山美妆产业大会筹备提出指导意见。调研组肯定了数字化备案系统在提高监管效率和产品上市速度方面的价值,并对香山研究院发展提出前瞻性、创新性、差异化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处长李朝霞率队调研中山市香山化妆品产业研究院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智能审查系统,了解系统实操与定制化应用,并参观立创质量数字化化妆品检测实验室。
2026年7月1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2026年第二季度化妆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回顾前期风险防控措施,通报本季度风险识别分析情况,并部署后续监管要求。会议强调强化市区协同联动,加强备案质量审查和投诉举报等工作衔接,推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三年提升行动,重点对儿童和特殊化妆品企业、中小规模企业开展精准指导,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研判和风险闭环管理。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于2026年6月25日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该通则作为2021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技术升级,建立按来源工艺与风险程度的双维分类体系,将高风险功能范围缩减为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五种,引入“视情况提交”机制,允许基于科学依据减免部分毒理学试验,并将加速与长期稳定性试验后置为在监测期内逐年补充。该新规旨在优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技术要求,利好研发企业。
文章介绍了美国化妆品和OTC专论产品的合规要求与流程。化妆品部分基于《2022年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MoCRA),要求出口美国的化妆品在2024年7月1日前完成设施注册和产品列名,具体时限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状态有不同要求,小规模企业可能豁免,注册与列名不收取官费。OTC专论产品部分指出符合OTC专论且不须FDA批准的产品须进行企业注册(2026财年自主生产注册费19,188美元,代工厂12,792美元)和产品列名,企业注册需在产品上市后5天内完成,列名在企业注册后3日内提交,并须按时更新。综普提供从邓白氏编码申请到注册、审核、安全评估、美国代理及培训的全流程合规服务。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政民互动栏目下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问答系列(八十八期至一百零七期),为备案人提供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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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院于2024年11月15日发布《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4月版基础上新增已备案普通化妆品原料信息,并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11月30日。
国家药监局通告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中,10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禁用原料。要求上海市、广东省药监部门对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风险控制并自查整改;各省药监部门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依法调查进货查验记录等,对违法产品追根溯源并严肃查处。
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解读明确了委托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监政策速览,解读《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委托方(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留样、产品上市放行及记录管理要求。
本文为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重点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医疗机构等各类主体的不良反应监测义务,要求建立监测体系、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并配合调查处置。该解读于2022年2月21日发布,旨在推动法规落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政策解读强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建立监测制度,主动收集并报告不良反应,履行主体责任。
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2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包括标签标示名称为冰韵冰爽防晒喷雾SPF50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同时要求各地责令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追根溯源并依法查处。
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3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包括小颗粒海藻保湿面膜等产品。要求上海市、广东省药监部门对涉及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立案调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地药监部门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追根溯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解答注册备案三个问题:一是原料安全信息填报可通过原料报送码简化,无报送码仍可按文件填报;二是功效宣称评价仅少数功能需人体试验,多数可免予评价,已注册备案产品应按规定上传摘要或调整宣称;三是产品留样要求每批次留样,并给出常见产品留样数量参考,进口品由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解答明确操作细节,适用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旨在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率。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已注册备案产品补充资料和主动注销等常见问题作出解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2年起实施统一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年度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将取消备案;旧平台备案产品需补充填报资料,未完成的不得继续生产、进口;备案人主动注销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被监管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解答旨在规范管理、清理僵尸产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解答化妆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上市化妆品须有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标签须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生产企业信息,禁止使用“监制”“出品”等模糊表述;原料中微量保护成分可不在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与注册证号或备案号一致,推行“一品一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监政策速览(第59期)》,解读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主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药监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明确牙膏定义、实行备案管理,新原料分类注册或备案,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要求功效宣称须有科学依据并公开评价摘要,旨在规范牙膏市场、遏制虚假宣称,保障消费者健康。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六)》,对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进行说明。允许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以自检方式开展全部或部分备案检验项目,自检报告可作为备案资料,遵循“谁生产、谁自检”原则。同时明确了自检条件、检验能力声明文件要求、检验报告格式等内容。该措施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缩短产品上市时间,鼓励企业提升检验能力。
国家药监局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及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无需提交。此前需提交的原件、第三方证明等由责任人签章确认真实性后提交电子版。公告要求技术审评机构和各省级药监部门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程序。
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其中3项为新增方法,2项为修订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需采用新方法。
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化妆品新原料异丁酰胺基噻唑基间苯二酚。
2024年12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行业协会座谈会,听取行业关于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会议提出监管部门要守牢安全底线、改革创新,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社会共治;要求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递法规政策,引领企业守法经营,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药监局(NMPA)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查询服务,用于检索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查询平台,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分类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抽检、认证等信息,供公众和行业查询。
国家药监局提供数据查询平台,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抽检等信息,供公众和行业在线检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统一的数据查询平台,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多类产品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抽检等监管信息,方便公众和行业查询官方数据。
国家药监局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并开放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5月1日起开放普通化妆品备案和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模块,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zwfw.nmpa.gov.cn,同时提供用户手册。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保障化妆品监管法规实施。
自2021年4月30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模块正式开放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6日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细化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突出对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等重点产品及网络经营、美容美发机构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明确注册人备案人留样、延伸检查等制度,并对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健康。
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等5个化妆品信息化标准,覆盖生产许可、注册备案等环节,统一数据采集标准,促进跨层级数据交换与整合,填补了化妆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空白。
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化妆品行业座谈会,听取业界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讨论原料管理、标签标识、动物替代试验、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审评和备案管理等议题。副局长黄果强调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条例》,筑牢安全底线,推进高质量发展,并完善行业沟通机制。
国家药监局召开工作视频会,部署化妆品备案管理智能化转型工作。
国家药监局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并即日起动态更新。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的N-乙酰神经氨酸和深圳市维琪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备案的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纳入目录Ⅱ。目录I更新包括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规范部分原料中英文名称、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调整备注内容。
国家药监局通报,自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并对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以来,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稳步增长,截至2025年6月底已达272个,体现政策支持创新与质量安全并重。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原料规定》,要求已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在注册/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在投入使用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变更,以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影响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