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36号)
国家药监局因西班牙凯他利丝公司涉嫌在“蓝顶喷雾”和“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中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双氟拉松丙酸酯,决定自2024年9月13日起暂停经营这两款化妆品。
追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发布的化妆品法规、注册备案、监管与执法信息。
国家药监局因西班牙凯他利丝公司涉嫌在“蓝顶喷雾”和“蓝可御保湿修护泡沫乳”中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双氟拉松丙酸酯,决定自2024年9月13日起暂停经营这两款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其中3项为新增方法,2项为修订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需采用新方法。
本公告解读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强调经营者需遵守合规要求,适用于化妆品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期“药你知道”为《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系列解读的第一部分,旨在向化妆品企业阐释该规定中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
本公告为《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系列解读第二期,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NMPA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系列解读(三),进一步阐释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
国家药监局“药你知道”栏目发布系列解读第四期,针对《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讲解,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和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一),以图解海报形式介绍该办法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公众和行业理解化妆品检查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告(2023年第36号),旨在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制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对平台管理责任及平台内经营者义务提出要求。
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2023年第41号),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其中5项修订检验方法替换原有方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14项新增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本维莫德,新增苯的管理限值2mg/kg,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章程规定了标委会的职责、组织机构(含八个分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管理和标准立项审查批准程序等,适用于化妆品(含牙膏)标准化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适用于化妆品标准相关活动。
2024年10月9日,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化妆品领域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北京等12个省(市)药监局交流经验。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雷平指出,各地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化妆品安全风险,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要求保持标准不变、力度不减,推进化妆品领域巩固提升工作取得新成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雷平在山东调研化妆品产业发展和智慧监管工作,关注当地产业状况及监管信息化建设。
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安徽宁国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捣毁窝点5处,13人被判刑;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广州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面膜产品,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从重处罚;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各级药监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严厉查处,维护公众用妆安全。
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化妆品新原料异丁酰胺基噻唑基间苯二酚。
2024年11月12日,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座谈会在江苏无锡召开,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雷平出席并讲话。会议指出安全评估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的重要制度,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稳步实施、分类推进,加快推进安全评估制度平稳实施,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2024年12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行业协会座谈会,听取行业关于注册备案、安全评估、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会议提出监管部门要守牢安全底线、改革创新,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社会共治;要求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递法规政策,引领企业守法经营,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药监局(NMPA)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查询服务,用于检索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查询平台,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分类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抽检、认证等信息,供公众和行业查询。